吉林专利申请
辽源商标注册公司介绍:专利年费是在授权后收取的,之后每年缴纳相应年费以维持专利权有效。如果还没收到授权通知书,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专利申请被授权专利权之后,每年都要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权的有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鼓励发明创造,推进科技进步,而缴纳年费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因为,
第一、专利权受到法律保护,自然需要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专利每年缴纳年费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一项专利,如果在专利权人手中闲置,自己不加以应用是不能带来经济效益的,并且由于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别人也不可以加以利用,这就会造成社会的财富极大浪费。
第三、可以节约专利权人的成本。如果随着科技的发展,该项专利技术已经不再具有先进性,失去了市场价值;或者,专利权人支付年费大于持有专利所带来的收益,那么就可以不再继续缴纳年费了。
为了保持专利权的有效,必须每年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对于专利比较多的企业或个人,专利缴费的期限监控非常重要,如果企业没有精力,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代缴,以免因为过期而丧失专利权。另外,专利权人还需要根据市场和专利的价值,适时地对专利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有必要继续缴纳年费。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我国在确定商标权属时实行“先注册”原则,即商标专用权属于先申请注册并依法核准的商标申请人。一些企业或个人急需使用商标,可以“先使用后注册”。这样的隐患是:未注册商标虽然可以使用,但如果发生商标纠纷,法律将保护当事人“先注册”的合法权益。“法人注册,公司使用”是企业在注册和使用商标时容易犯的错误。说明该商标是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的,但公司免费使用,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如果公司由多个股东共同设立和经营,一旦法定代表人撤资,禁止公司使用原商标,或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每年支付高额商标使用许可费,公司将遭受巨大损失。建议有上述问题的企业尽快将商标转移到企业名称上,避免日后出现麻烦。超出使用范围,也是企业在日常商标使用过程中很容易犯错误的。商标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分类使用。超出使用范围的部分必须重新注册。
未经注册,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超范围使用商标的隐患:一是商标使用不受保护;二是存在侵权的可能。一旦侵权发生,要承担的责任可以大也可以小。商标注册人的字体、图案、名称、地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后,商标申请人不到商标局进行商标变更是一种误解。这些商标申请者认为:“商标是我的但是,商标注册信息变更后,商标局可以撤销该商标,而不必到商标局办理商标变更手续。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不办理续展手续的,可以延长六个月。”。每一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前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撤销注册商标。”部分企业因管理不善,注册商标期满未续展,可能被商标局撤销注册。这也是我们日常使用商标中的一个误区。为更好地保护商标,建议指定专人管理,及时更新过期商标。希望以后在注册和使用商标时,避免陷入这些误区,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权属的完好性,即该专利人或委托人所具有的专利权权属的完备程度。权属越完好,则其表现的价值就越大。
(2)法令的维护程度,包含两个方面,专利所在的状况以及权力要求的完好性。专利所在的状况指技能在专利请求中所在的状况,是处于初审期间仍是实质性检查期间或是取得专利证书期间,越是在后面的期间其价值越大。专利的类型不一样,维护程度也不一样,发明专利由于通过实质性检查,因而剽窃别人专利或许在取得专利证书后被宣告吊销的可能性较小。相对于其他两类专利而言,其技能含量较高,请求的周期较长,权力人承当的危险也较大,因而价值相对较高。权力要求的完好性是指专利请求权力要求书所提出的需求维护的专利的范围,也表现了权力要求书的质量问题,有的权力要求完好,较好的维护专利权人的权力。有的权力要求不完好,仅仅维护专利权人的一部分的权力。
(3)剩下运用年限,通常要采纳专利技能的经济寿数与法定运用年限孰短的办法来断定剩下运用年限,运用年限越长其价值越大。
一、防御性商标的含义
防御性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因此,注册防御性商标的方式主要有两个,第一,商标所有人在原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外,跨行业申请注册若干相同商标;第二,商标所有人为了防范他人在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申请类似商标,在同行业、同类别内申请注册和原商标近音、同音或字形近似的商标。
二、注册防御性商标的必要性
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目前所有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由于一般企业只注册所属行业类别的商标,于是某些企业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这种行为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影响知名企业的正当利益和信誉。
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实际上,防御商标注册战略是前瞻性思维,需要企业管理者有长远发展目标并且有保护意识的前提做出。至于划定什么企业的类别这是不实际的。还是要看自己商标的影响力,并且防御商标注册肯定越早提出越有利。 再次,如果商品服务类别全类进行注册,多件商标建议企业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部门专员管理或者全权委托代理,不然管理会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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